日期:2025-08-02 05:57:39
正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循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进行的陈述负责,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推翻已经作出的陈述,对自己作出的对对方陈述或事实的承认负责,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进行否定。
禁反言选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陈述和承认负责,不得随意推翻自己的陈述或承认,以保证诉讼的一致性和真实性。以下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对“禁反言”原则的典型案例分析总结:
1. 二审陈述与一审证据不符
最高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955号案中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说明与一审中的证据不符,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因此不予认定。
2. 二审证据与一审证据冲突
最高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1347号案中认为: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一审阶段的证据相冲突,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予采信。
3. 上诉请求与一审诉请不符
最高法院在(2015)民四终字第11号案中认为: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一审诉请不符,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不予采信。
4. 庭后补充意见与当庭意思表示不一致
最高法院在(2014)民二终字第35号案中认为:当事人庭后补充提交的代理意见与当庭意思表示不一致,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予采纳。
5. 未提起上诉后的再审请求
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4313号案中认为:当事人在一审裁定后未提起上诉,视为接受一审裁定,之后再提起再审请求,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6. 二审期间否认一审自认事实
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2428号案中认为: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否认其在一审期间已自认的事实,违反了禁止反言规则,不予采信。
7. 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裁定的异议
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执监108号案中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先前的执行裁定无异议,后又主张该裁定侵害其权益,要求撤销,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8. 质证过程中重新提出已放弃的上诉请求
最高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720号案中认为: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对已经放弃的实体部分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予支持。
9. 申请再审与原审陈述不一致
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3309号案中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与原审阶段的陈述及自认不一致,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10. 主动提起诉讼后的反悔
最高法院在(2015)民抗字第33号案中认为: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后反悔,并提起再审,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这些裁判规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自己的主张。通过这些判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如何运用禁止反言原则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另外,其他地方法院也有一些典型案例:
1.(2020)鲁17民终2899号 案指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不得有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在该案例中,王某某作为原告并未提出异议或质疑对方身份,因此被视为默认了相关债务责任。
2.(2018)沪01民终13410号 中涉及刘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人在庭审中未对被上诉人的陈述提出反驳或异议,因此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禁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推翻已承认的事实。
3.(2019)赣1102民初20号 展示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例。原告在两次庭审中就同一问题的陈述互相矛盾,与证人陈述完全相反,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因而承担了不利后果。
4.(2014)苏行终字第0052号 虽然不直接涉及禁反言规则,但提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规,说明在网络空间中发表的言论同样受到法律约束,任何言论都不应随意否定,以免造成信息误导或损害他人权益。
5.(2020)渝01民终7848号 中,胥某某和杨某某的反诉请求与本诉诉讼标的不同,且更多围绕反诉原告陈述的刑事案件提出请求,这不符合禁反言原则,导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他们的反诉,上诉法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定。
综上所述,“禁反言”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和承认必须前后一致,不得随意推翻。典型案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借款纠纷等案件,均强调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违反此规则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诉讼失败或其他不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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